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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新规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2021/1/14) 点击:152 关闭

    

规模近16万亿元的私募基金行业迎来监管新规。18,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4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向记者表示,《规定》正式落地,是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的又一行业里程碑,将有助于近16万亿元的私募基金行业迎来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新发展阶段。《规定》剑指当前行业乱象,针对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有助于形成优胜劣汰、去伪存真的良性行业生态,提升行业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推动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本源。

  明确私募“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不过,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据悉,这些问题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源星资本董事长、管理合伙人卓福民认为,必须清醒地看到,私募基金行业里出现了鱼龙混杂的情况。一方面,长期创新资本通过私募投资基金投向国家急需及战略性的新兴产业还不足;另一方面,有少数打着私募投资基金幌子的所谓私募基金管理人,搞资金池、明股实债、自融自担,甚至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行业声誉。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证监会于20209111010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本次正式发布的《规定》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这些行为包括: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规定》有利于行业正本清源、扶优限劣。此次《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6个方面: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通过梳理《规定》可以看到,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是新规的重点内容之一。私募人士认为,近年来,随着私募行业的发展壮大,私募基金领域集团化经营趋势加强,一般“集团化私募机构”实力雄厚、经营管理规模较大、投资者较多,在行业中的重要性逐步提升。但是有些不法机构利用集团化之名,进行虚假或片面宣传,甚至从事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同时造成长期私募“空壳”现象,扰乱了行业秩序,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此前,中国基金业协会2018年修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202月的《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对私募基金公司的股权架构作出了相关要求,比如不应出现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的情形等。而《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私募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作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首次规定“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我们认为,部分集团化私募存在一定的变相自融、利益输送的风险,通过加大对集团化私募的监管要求、强化集团化私募的风险隔离,有助于私募基金行业真正回归投资的本源,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杨玲表示,同时《规定》也强调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引领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私募基金名称类型首次迎来监管的统一规范。根据《规定》,在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点,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这一规定大有意义,因为私募行业的细分较为专业,普通投资者常常难以区分,实际上,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私募的投资方向、业务模式等大大不同。”杨玲表示,此举有助于私募机构聚焦主业发展,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一目了然判断私募类型,有效防止“伪私募”。

  毅达资本认为,《规定》在做到坚守底线、坚持“零容忍”态度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例如,在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时实行“新老划断”,体现了监管新规的务实和“接地气”。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对资本市场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机遇。私募投资基金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私募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将推动私募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卓福民认为,《规定》的出台是及时和适当的,有助于让私募基金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也有助于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杨玲认为,《规定》既是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基本规则,又是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一步细化对私募基金运作及从业人员展业的要求,对于引领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和规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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